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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儿童在免费游乐场摔伤 家长索赔20万

蜀山区人民法院:双方各承担50%责任
2022-05-23 09:38:15   来源:合肥晚报

近年来,有些商超为了吸引携带儿童的顾客多次光顾,会开设免费的儿童乐园,各式各样的游乐设施为孩子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孩子受伤,该由谁负责呢?近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事件:小孩在免费游乐场受伤,家长索赔20万

2020年6月20日,徐某在母亲带领下来到合肥某商贸公司的超市购物,在超市免费对外开放的游乐场内玩滑梯时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出院后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徐某的父母认为,小孩受伤系超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就多次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但没有结果。之后,徐某父母以徐某为原告起诉至蜀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对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共计202117.78元。

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受伤时仅4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对原告尽到监护职责,但查看现场视频发现,原告在游乐场摔伤时,其监护人并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被告某商贸公司在对外免费开放的游乐场所内张贴“成人禁入”字样的提示和“入场须知”提示,却未安排工作人员对现场进行管理巡视,未尽到安全注意和保障义务,存在管理方面的漏洞和过失,也应对原告的受伤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该起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判定原告自行承担50%责任,被告承担50%的责任。

法官: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受伤地点是商场内部的儿童游乐场所,虽然场所是免费提供,但仍属于商场内部附属设施,其设立目的也是为了增加顾客逗留商场的时间以增加交易机会,管理者应当对在其游乐场所玩耍的儿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

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尽到监护职责。即使孩子在乐园内玩耍,也不能把监护责任全部转移给儿童乐园,一定要检查娱乐设施的安全性,并看护好自己的孩子。

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晓峰

    责任编辑: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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