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两名学生在吃饭时,一名孩子拿出激光笔照射另一名孩子,导致后者眼睛受伤。因为赔偿一事各方没有达成一致,受伤孩子起诉至法院。近日,蚌埠中院对此事作出了终审判决。
孩子吃饭时玩激光笔 致同学眼睛受伤
小军(化名)与小力(化名)均是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学生,事发时读六年级。2020年12月18日,在教室午餐期间,小力用激光笔照射小军右眼,导致小军右眼受伤。
小军受伤后先后前往上海和平眼科医院及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就诊。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
事发后,小军将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以及小力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1.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小力是已满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辨认一些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他在午餐时间用激光笔照射小军右眼,导致小军右眼受伤,应对小军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各侵权人的责任大小,一审法院酌定,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对小军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力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赔偿小军共计8031元;小力赔偿3442元。
管理漏洞
学校承担主要责任
怀远县第二实验小学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校方称,伤害事件中,小力的个人行为是伤害发生的内因,是根本原因。学校对小力施加的教育只是其接受教育的渠道之一。判决教育机构承担主要责任,违背认知基本规律。“小力为直接侵权人,事发时已经12周岁,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从其年龄和智力发展水平来看,具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学校为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不断强化安全教育,已经尽到了教育的责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小力一方称,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是学校要求大家交钱在学校吃饭,事情是在学校发生的,且当时没有值班老师。
蚌埠中院二审认为,学生进入校园后,学校应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事发当天小军、小力等学生经小学组织安排在教室里统一就餐,学校认可平时学生吃饭时有值班老师管理,但对事发时班级里有无老师不清楚,虽陈述有值班老师在走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从事发时无老师在教室管理的情况来看,表明学校的教育、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正因其在管理上的疏忽,没能及时制止小力的行为,具有相应过错。
近日,蚌埠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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