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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后签协议承诺给妻子200万 男子事后反悔了

2021-01-25 09:43:59   来源:中安在线

丈夫出轨,给妻子签下婚姻协议书约定给予妻子200万元。后双方离婚,丈夫却反悔不愿给付,女方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近日,这起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女方的诉请获得法院支持。

2007年11月,殷某与邓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三个子女。2017年9月,殷某发现邓某婚内与其他异性同居,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挽救婚姻,2018年9月,殷某、邓某共同前往第三人殷某某处,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书》,载明“邓某付女方(殷某)贰佰万元整”。第三人殷某某作为证明人在协议上签字。2019年2月,殷某与邓某离婚。

2020年8月,殷某诉至肥东法院要求邓某支付人民币200万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

庭审中,邓某辩称,婚姻协议书是2018年9月签订,目的是为了离婚,但双方没有协议离婚,而是在2019年4月21日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故该协议不能生效。

肥东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邓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殷某人民币200万元,并自2020年8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时止。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在上诉期间,当事人撤回上诉。

承办法官表示,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部分财产进行书面约定,约定经审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邓某辩称“该份协议是双方为了协议离婚而签订的,因双方最终通过诉讼方式离婚,协议没有生效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首先,从协议的内容上看,只字未提“离婚”;其次,双方在庭审中均认可签订协议是为增加殷某在婚姻中的安全感,挽救夫妻感情,而非协议离婚,因此,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书》不属于以协议离婚为条件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崔爱菊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李后祥)

    责任编辑: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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