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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又增法治利器

2021-01-15 10:18:58   来源:淮北新闻网

“32票赞同,无弃权票,无反对票,通过!”2020年6月24日,在淮北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方宗泽庄严地宣告“《淮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获得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赞同,表决通过!”。《决定》已于8月1日起施行,我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新增一件法治利器。

公益司法保护

呼唤出台规范性文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增长,对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更好地守护“绿水青山”、解决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使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2015年7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始在部分城市试点;2017年7月,在全国铺开。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2019年8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启动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聚集重点领域、深化法律监督,先后摸排线索433件,立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保护等领域案件170件,有效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打造出公益司法保护的淮北样板。但由于这项工作开展时间短、尚处于探索和推进阶段,还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如社会公众认知度不高、群众参与积极性低,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开展不平衡、作用发挥不充分,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协作配合不紧密、工作合力尚未形成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市人大常委会适时出台《决定》,健全机制、凝聚共识,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为推进依法治市提供更多优质制度供给。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助力公益司法保护,势在必行。

广泛征求意见

凝聚公益诉讼共识

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将出台《决定》纳入2020年常委会工作要点。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快速行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再次组织深入研究,于1月20日春节放假之前函至市检察院,共同研究《决定》的基本思路、结构框架、主要内容,为起草做好准备。新冠疫情防控期间,起草工作没有停摆,起草组广泛收集公益诉讼有关中央文件、法律法规、“两高”司法解释和相关政策规定,汇编成参阅资料。同时,关注、学习国内其他省、市出台的相关决定,对本市公益诉讼工作进行再梳理,找问题、找原因、找对策。3月26日,监察和司法工委与市检察院召开起草工作推进会,明确了《决定》的主要内容,起草工作正式启动。起草组立足本市工作实际,认真总结全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工作经验,研究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决定》初稿形成后,监察和司法工委与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多次集中时间逐条研究修改,成形后的征求意见稿与初稿相比已经变化很大。为凝聚共识,取得对我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认识的最大公约数,监察和司法工委将征求意见稿分送市政府20余个部门和市监委、市法院、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广泛征求意见建议。5月26日,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了市监委、市法院、市政府部门的意见建议。散会后,还专门把财政等部门负责同志留下“单兵较量”,与市检察院共同研究关于公益诉讼办案经费、赔偿金管理等问题,达成共识。5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专题向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作了汇报,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充分肯定,认为《决定》内容较为完善、具有创新性、体现地方特色,同时也提出了指导意见。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科学吸纳,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研究,报请市委常委会审查同意,做好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守正出新

铸就特色《决定》

《决定》共5部分18条,着重强调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求有关单位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规定了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具体措施,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一是总结工作实践,经验做法升华为制度规范。公益诉讼工作启动以来,全市检察机关聚焦聚力重点领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持在实践中探索,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做法。如坚持党的领导,重大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及时向市委汇报;综合运用公告督促、支持起诉、提起诉讼等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作用;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在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公益诉讼工作站,实现工作联系常态化。《决定》将行之有效的成熟经验做法加以规范固定。

二是建立健全制度,提升工作实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还处于探索当中,相关规范散见于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文件之中,尚未形成体系。贯彻中央精神、建立完善制度、推动工作开展,是当前首要任务。《决定》规定检察机关收集证据、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便于迅速查明案件事实;规定各级政府要将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行政机关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市检察院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为检察公益诉讼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是强调部门协调,推动形成合力。检察公益诉讼不能单靠检察机关一家演“独角戏”,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形成“大合唱”。《决定》围绕检察公益诉讼各个环节,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分别提出工作要求,强调立足职能、履行职责,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建立、完善协作配合长效机制,推动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监察助力、检察主办、法院主审、社会参与”的检察公益诉讼格局,共同促进工作开展。

四是超前一步谋划,适应发展趋势。经过试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已经在全国铺开,实现了“破题”。但接下来更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监督工作的新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的新期待,不断地“解新题、答难题”。《决定》规定,要依法探索开展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探索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探索建立跨区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争取在当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言人”方面先行一步。

五是实行共建共治共享,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离不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必须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广泛争取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决定》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紧密联系群众的优势,对发现的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或形成意见建议,为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决定》出台后,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检察机关要发挥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公益司法保护工作扎实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发言时提出殷切希望。他们相信《决定》的出台实施,一定会助推我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再上新台阶。

■ 通讯员 王常青

    责任编辑:刘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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