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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儿女” 财产分配不简单

2020-07-11 12:19:43   来源:合肥晚报

再婚是当今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也已经被社会所接受,但是,再婚夫妻财产分配就较为复杂了,这不,吴大爷和陈老太这对再婚夫妻就遇到了难题。

【案情回顾】

吴大爷和老伴陈老太系再婚夫妻,其中吴大爷系丧偶,陈老太系离异。因为考虑避免以后各自子女为财产产生纠纷,现想做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财产涉及双方的房产。其中吴大爷的房子系其与前配偶共有的,但是尚未分割。陈老太的房子系其与前配偶共有的,离婚协议上约定归陈老太所有,但是尚欠按揭贷款没有还完。现在吴大爷和陈老太对上述约定产生了很多疑问?如何约定?约定有无法律效力?

【公证员解析】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上述吴大爷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其配偶已经死亡,房屋的一半即属于吴大爷配偶的遗产。再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吴大爷配偶的财产由其配偶、父亲和母亲、子女共同继承。又因为吴大爷配偶留下的遗产尚未进行分割处理,吴大爷所占分割尚不明确,所以吴大爷对自己房产的处理权限仅限于属于自己的那部分产权和继承其配偶的那部分产权。而陈老太的财产虽然与前配偶已经做了约定,因为尚欠银行按揭贷款,设置了抵押权,其处理权限不能损害抵押权人利益,也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综合上述考虑,我们建议吴大爷和陈老太在约定中表述得更准确点。吴大爷的财产只能表述为房产中属于其所有的那部分及其继承前配偶的那部分财产。而陈老太的约定的财产标的需要表述所欠按揭贷款由谁偿还,且在笔录中明确告知吴大爷和陈老太,他们的约定不能对抗抵押权人,也不得损害抵押权人利益。吴大爷继承其配偶的那部分财产具体份额,要在分割后才能具体。

【法条导读】

《婚姻法》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何中安 合肥晚报 ZAKER合肥记者 洪欣

    责任编辑: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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