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点新闻门户网站 安徽青年报官方网站 安徽省青年新闻工作者协会官方网站
当前位置:安青网>安徽网事 >正文

律师解答:这些劳务问题,究竟如何解决?

2020-04-01 16:14:06   来源:颍州晚报

在疫情期间,关于工作的那点儿事,员工和用人单位有一肚子“怎么办”。

今天,我们就疫情期间出现的一些劳务纠纷问题,请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咸亮进行了解答。

案例一:

员工拒不复工,能否跟他解除劳动合同?

2月底,颍东区某企业复工,但有少部分工人未按出勤上班。在公司从事人事工作的杨女士致电装配工马某时,马某表示疫情危险拒绝上班。3月10日,企业向马某邮寄了《返岗通知书》,要求马某最晚于3月17日返工上班,但马某仍未返岗。杨女士咨询,公司能否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

吴咸亮分析,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对其的劳动分工和工作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目前企业复工复产后,存在个别劳动者故意拖延拒不复工的情况。对此,已复工复产的企业在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的前提下,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如职工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马某在接到用人单位通知后应及时返岗复工,其无正当理由百般推辞的行为实际已经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的复工复产和用工管理造成了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企业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二:

疫情期间值班,工资如何计算?

小王在阜城某酒店当保安,往年春节都是酒店行业的旺季,所以酒店早早安排小王留在店里加班。疫情发生后,酒店停业,春节假期延长,小王就被安排留在酒店值班直到全面复工,这期间小王的工资该怎么算呢?

吴咸亮分析,此类问题应该分情况而定。

首先,2020年1月25日(大年初一)、26日(大年初二)、27日(大年初三)3天为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放假的,应当支付劳动者正常工资;加班的,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另外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300%的加班费。

其次,2020年1月24日(除夕)、1月28日至30日共计4天为调整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另外,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为延长的春节假期,在此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或需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日工资200%的加班费。

最后,2020年2月3日至延迟复工宣告结束之日为延迟复工期,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到岗工作的,除休息日外,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

案例三:

员工担心被传染不愿出差,能否处罚?

张先生经营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复工以后,他遇到了新的难题。因为业务需要,业务员要到周边县市区出差,但有员工担心被传染上新冠肺炎,多次拒绝出差,将工作推卸给他人。作为用工单位,面对这样的情况,能否对员工进行处罚?

吴咸亮解答,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防控措施,在政府解除有关防控措施之后,员工也应当遵守企业的正常工作安排。反之,企业可以根据制度给予劳动纪律处分。

在疫情之下,员工基于健康、安全的因素有这样或者那样的顾虑情有可原,企业应当提前做好心理安抚、疏导工作;员工仍然拒绝的,给予劳动纪律处分比较合情合理。

记者 楚楠楠

    责任编辑:刘鸣

    今日古诗词
    免责声明: 网站内所有新闻页面未标有来源:“安青网-安徽青年报”或“安青网”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安青网联系。转载稿件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