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2012年相识相恋后结婚,而后于2013年生育一子,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争吵不断。2021年5月,原告李某离开王某,独自在外上班,双方婚生子小王继续跟随王某在家生活至今。2021年11月,原告李某起诉至寿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王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时间来到了2023年4月,感情依旧未能缓和,双方也未能做出改变。原告李某再次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官多次调解未果后,该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
对于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问题,结合双方当庭陈述,最后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小王归王某抚养,原告李某每月给予抚养费800元。对于离婚时的财产:两套房及一辆车,因为双方均没有对财产取得经过及财产现状充分举证,且车辆处于损毁待理赔状态,为平等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目前不宜认定处理,依法可以由双方另外进行处理。案件宣判后,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进行上诉,二审双方仍未能提交新证据,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离婚案件中,对于财产问题,举证应当足够充分,才可进行相应的分割问题,否则法院可能将不予处理该项内容。(杨解梦 记者 赵中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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