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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发放购房消费券 这些人可领

2023-08-24 09:52:03   来源: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微信号

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微信号8月23日消息,刚刚,从阜阳市房管局获悉,阜阳市各区将发放购房消费券。

发放对象

符合以下购房消费券发放对象条件且有购房意向的,可申领购房消费券(每人仅限申领一次)。发放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高校毕业生购房的。

对于大专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在阜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含全日制或者非全日制学历)

(二)农民进城购房的。

对于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的农民在阜城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是外省、市,户籍所在地为农村)

(三)改善性换购住房的。

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

(四)购买二手住房的。 (二手住房为二手商品住宅,不含非住宅商品房)

备注:前三类只能适用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发放标准

按照实际支付房价款1.5%的比例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应缴纳契税金额);实际支付房价款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为准。

解读:消费券发放比例为所购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款的1.5%,并不超过缴纳的契税金额。

实施主体

阜城三区及市经开区、阜合产业园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建成区内购房消费券的组织实施工作。

申领时间及程序

(一)申领时间

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含)。

(二)申领程序

申请人通过“皖事通”-“免申即享”服务平台-“颍州区、颍东区、颍泉区、经开区、阜合产业园区购房消费券”栏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上传提交以下资料,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购房消费券,即可领取。

需要上传的资料如下: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家庭成员(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阜城无不动产登记证明。 (高校毕业生、农民提供)

3.《毕业证》和学信网打印的学历验证报告或者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 (高校毕业生提供)

4.农村户籍证明。 (农民提供)

这部分在“皖事通”-“免申即享”服务平台实操。

兑现条件及程序

(一)兑现条件

1.购房人在阜城建成区内于2023年8月6日-2024年8月5日 ( 含) 期间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不含非住宅商品房)并通过“ 皖事通 ”- “免申即享 ”服务平台已领取购房消费券。 (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备案日期为准)

解读:享受购房消费券补贴的时间为即日至2024年8月5日止,具体以网签备案合同日期为准;补贴人需在上述时间段在网上申请购房消费券。

2.购房人应在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皖事通”-“免申即享”服务平台提交购房消费券兑现申请。

购房人申请兑现购房消费券时,需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兑现申请资格,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二)兑现程序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通过“皖事通 ”-“免申即享 ”服务平台对申请人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 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汇总购房消费券兑现信息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购房消费券补贴资金发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如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各区住房保障部门。

解读: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后尽快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在登记日后6个月内在网上平台主动提出购房消费券兑现申请。只要满足时间和提出申请兑现的购房人才具备补贴条件。相关资料将由各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审核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相关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各区财政局做好购房消费券兑现资金的保障工作和兑现金额不超过缴纳契税金额的审核工作;

(二)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做好购房消费券兑现资金的汇总、公示、发放等工作;

(三)各区教育局负责学历资格审核工作;

(四)各区公安分局负责农民农村户籍证明的审核工作;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不动产登记信息审核工作;

(六)市房屋管理局负责购房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信息审核工作。

工作要求

(一)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商品住房的,一套住房只能申领一张购房消费券。

(二)在受理过程中如果发现购房人通过欺骗、隐瞒、造假等行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购房消费券补贴的,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购房人因提交申请材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等因素导致购房消费券无法兑现的,相关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四)为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购房消费券资金,在2023年8月6日前已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网签备案的购房人 ,在2023年8月6日-2024年8月5日 (含)期间撤销房屋备案后仍由同一购房者(含配偶 、未成年子女)重新签订相应买卖合同并重新网签备案的,不得享受购房消费券政策;依据房屋质量主管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司法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裁决书解除合同并撤销备案的除外。

(五)本细则自该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含) 。

    责任编辑: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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