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一名7旬老人在路上行走时,不慎被路边裸露的钢筋绊倒受伤。她将辖区交通运输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近日,马鞍山中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2020年11月6日17时许,陈奶奶行走在马鞍山市博望区某路段时,被道路边上混凝土板上裸露在外的钢筋绊倒后受伤。后陈奶奶到当涂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出院诊断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
2021年5月,经司法鉴定,陈奶奶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致左膝关节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事发后,陈奶奶将马鞍山市博望区交通运输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6.8万余元。
博望区交通运输局辩称,陈奶奶是被路边地下管道混凝土盖板裸露在外的钢筋绊倒后受伤,该管道包括混凝土盖板不属于该局维修管理范围之内。因此,本案应是管道所有者、使用者或施工者等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路管理机构应保证公共道路处于安全和畅通的良好状态,此为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义务。博望交运局作为案涉道路的管理人,未在事故路段巡查清理放在道路边的混凝土板上的钢筋,确保不妨害道路通行,而导致陈奶奶通行时被钢筋拌倒受伤,其未尽到道路管理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陈奶奶作为成年人,在道路上行走时未对路面情况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一审确定由交通运输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博望区交通运输局赔偿陈奶奶各项损失4.79万余元。近日,马鞍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