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支持公共图书馆参与长三角公共图书馆网借图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单独设立少年儿童图书馆......9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就当前安徽公共图书馆发展不均衡、部分场馆设施薄弱、队伍不足等问题提出了改进方案,将推动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调动各方力量参与。
鼓励提供跨地区文献互借服务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公共图书馆为总馆,乡镇、街道图书馆(室)为分馆,村(社区)图书室为基层服务点的总分馆制建设,支持阅读空间等纳入总分馆制建设,促进农村、城市社区公共文化服务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设区的市可以以市图书馆为区域中心馆,统筹推进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与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功能融合,提高服务效能。
《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当地公共图书馆开展跨地区文献互借服务、数字资源共享、阅读推广等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共图书馆参与长三角公共图书馆网借图书服务、信用服务、智库服务等联盟,推动长三角公共图书馆服务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鼓励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
按照要求,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公共图书馆应当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建设智慧图书馆,并通过本馆网站或者政务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线上书目查询、文献借阅等服务。并且支持公共图书馆采取多种服务方式,为偏远地区读者提供阅读服务。
《办法》规定,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按照国家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的要求执行。公共图书馆在公休日应当开放,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应当有开放时间。因故闭馆或者更改开放时间的,除遇不可抗力外,应当提前公告。
若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通过部分开放、预约限流、线上服务等方式,为读者提供服务。
除了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公共图书馆。鼓励社会力量在公园、文化园区、景区、街区、都市商圈等场所,建设公共阅读空间,发展新型文化业态,扩大服务覆盖面。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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