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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七节钢琴课 广德5岁幼童“吃不消”

2021-03-25 09:16:30   来源:安徽网

2019年3月22日,胡某为其子小乐(化名)在广德县某艺术培训学校报名钢琴培训课程,约定全年80课时,课时费总计13520元。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11月8日期间,上课课时由家长与校方共同在校方提供的签到表上签字确认,之后改由学校通过微信小程序向家长发送信息。

2019年12月7日,胡某又为小乐在艺术学校处续签了一年的钢琴培训课程,约定报名课时为考级全年,包含报名80课时、赠送8课时,课时费总计13520元,另因胡某转介绍赠送3课时、19.9元赠1课时,合计92课时。

艺术学校为小乐正常上课至2020年1月10日。此后,因新冠疫情影响,至2020年4月3日恢复上课。7月3日, 艺术学校向胡某发送通知,内容为距离8月30日的考级时间越来越近,因为疫情,时间和进度越来越紧张,暑假期间为小乐安排了为期8周暑期集训和补课。

“疫情过后,学校一味加大每周课程量,从每周两节增加到三节,暑假时一周增加到七节课,把一门兴趣课当作专业课来上,孩子遭受身体和精神双重压力,也造成家长每天疲于奔波。” 7月5日,小乐母亲以课程安排不合理、小孩抵触为由要求停课,此时,剩余61课时。7月9日,胡某向艺术学校交纳考级费用440元。

之后小乐未继续上课,亦未考级。胡某因退费事宜与学校亦未能达成协议,为此起诉。

广德市法院认为,胡某向广德县某艺术学校交纳培训费用,艺术学校为胡某之子小乐提供钢琴培训,双方之间培训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教育培训合同体现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特点,虽然某艺术学校安排暑期集训及补课与疫情影响及考级需要存在关联,但小乐作为5周岁左右的幼儿,密集的课程确实容易导致其产生抵触心理,且胡某与某艺术学校因本案纠纷产生一定的摩擦,若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不利于小乐的身心健康发展,难以实现合同的目的,此情形下胡某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非恶意违约,某艺术学校拒绝解除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胡某也显失公平,胡某通过诉讼提出解除合同,法院予以准许。

合同解除后,某艺术学校应将剩余的课时费退还给胡某。因解除合同给某艺术学校造成损失,胡某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扣除胡某应承担的违约金后,某艺术学校应当退还剩余的课时费。本院酌定胡某承担30%的违约责任, 由某艺术学校退还胡某70%的课时费。遂一审判决被告广德县某艺术学校退还原告胡某课时费、考级费合计7000元。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朱庆玲

    责任编辑: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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