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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广场锻炼不慎摔伤 主管单位是否要担责?

2020-03-26 15:30:29   来源:芜湖新闻网

漫画源自网络

在健身广场使用公共器材锻炼摔伤、老人早起河边锻炼掉进河里淹死......记者从南陵县法院获悉,近期,法院受理了多起类似以上情形的违反公共安全保障义务而要求相关责任主体赔偿的案件。在这些案件中,作为受害人或受害家属或多或少都能找到一些责任主体管理防护方面的疏漏,并以违反公共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赔偿诉讼。

2018年10月18日早上8时许,南陵县居民徐某在南陵广场健身器材“空中漫步”上健身时自己不慎摔倒受伤,致腰部、桡骨骨折,后经鉴定构成两处十级伤残。当时,“空中漫步”的健身器材的“右脚”有磨损、晃动,与支撑柱子有摩擦现象。受伤后,原告徐某以被告南陵某市政园林管理局违反公共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对健身器材进行维护为由诉至南陵县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徐某在南陵广场健身器材上健身时自己不慎摔倒受伤,但该健身器材有破损晃动、摩擦的现象存在。首先,本案的适格被告为南陵县某市政园林管理所,该所作为南陵广场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应当及时对健身器材维修维护,被告南陵某市政园林管理所负有保障义务不作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分析本案,健身器材在安装的同时,即安装了“健身注意事项告知牌”,且健身器材“空中漫步”的右腿距离地面较低,该器材使用多年后出现了磨损、晃动等现象,使用人在使用时如果加以注意,一般不会导致损伤。原告徐某事发时已74岁,自身的应变能力、动作协调性相对较弱,其在使用健身器材前,未确定该健身器材的各部分连接是否牢固、无松动,也未考量该健身器材是否适合原告一个74岁的老年人。故原告对其健身时摔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南陵县法院酌定原告自身承担80%的责任,被告南陵县某市政园林管理所对健身器材未尽到维护义务,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责任。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南陵某市政园林管理所不仅履行了本判决书的赔偿义务,还及时对南陵广场的健身器材进行了维修,避免今后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

针对此类案件,南陵县法院法官谢琼表示:法院审理这类违反公共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件,首先要对责任主体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审查,其次,要对受害人自身的责任进行审查。“对于责任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市民在从事社会活动时,应当首先尽到保护自己的责任,审慎行事。

之所以实行“过错责任”,而不实行“无过错责任”,主要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法律设定安全保障义务,在对受害人提供必要保护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如果让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过重的“无过错责任”可能带来的消极社会影响。责任主体对于自己管理的公共设施等,应当定期检查、排除隐患、保障安全,对使用者负责。

大江晚报记者 顾娅

    责任编辑:刘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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