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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一男子因家庭纠纷砍伤父母 获刑5年

2020-03-17 09:27:47   来源:安徽网

因为分地等家庭纠纷,怀远男子梅某扬言报复父母兄弟,并用自制刀具将父母砍伤,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梅某不服上诉,近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梅某,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怀远县。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梅某因分地等家庭纠纷,对其父母、二哥怀恨在心,并扬言砍人。2019年7月31日中午,梅某在合肥打工的工厂喝酒后,将手机关机,携带一把自制刀从合肥赶回怀远报复其二哥梅某2、父亲梅某1、母亲张某。

当天下午,梅某坐车到怀远县汽车站,未回妻子在县城租住的房子,在汽车站附近逗留到晚上,后在一家牛肉馆里吃饭并喝了一瓶啤酒。当晚9时许,其从县汽车站附近打的到兰桥乡刘集街道,步行到大观村大观组其二哥梅某2家,敲门未果,遂离开到其父母家门口,遮挡脸部隐藏身份,敲击父母住处的门,其父母问是谁,梅某没有吭声,继续敲门,其母亲张某开门后,其用刀指着母亲,将其母亲逼到平房西侧卧室,其父亲问其是谁,要干什么,梅某怕身份暴露,未讲话,持刀朝其父亲梅某1头上砍了一刀,其父母反抗夺刀,梅某用刀朝其母亲张某的左手腕砍了一刀,后挣脱父母逃离现场。整个过程,梅某的父母均未认出其身份。

经怀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1的面部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张某的左腕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8月1日上午,被告人梅某在妻子等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兰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梅某妻子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梅某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系犯罪未遂,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梅某侵害对象为其父母,系老年人,又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决被告人梅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梅某随后上诉称,其取得父母谅解,赔偿了损失,原判量刑过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梅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已充分考虑梅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王吉祥

    责任编辑: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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