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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积极推行新建民用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2019-08-15 17:13:37   来源:中安在线

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要在销售现场明示该商品房绿色建筑等级,并在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如果违反规定虚假宣传,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8月14日,省住建厅公布《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

鼓励商品房按全装修成品建设

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根据新条例,安徽的绿色建筑应当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按照技术应用水平,由低到高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等级。鼓励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农村新建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全装修方式建设。鼓励商品住房按照全装修成品住房的要求建设。

以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等产业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绿色建筑研究开发税费优惠、容积率奖励、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绿色金融等激励政策。

房屋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等级

在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大亮点是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该商品房绿色建筑等级,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如果违反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中,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特点的物业管理内容。物业服务企业要制定节能、节水、绿化、垃圾分类、维护维修等保障绿色建筑运行的相关制度。

此外,如果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或者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未将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纳入工程竣工验收,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相关要求的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闻链接

社会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19年9月12日前反馈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电子邮箱:149581887@qq.com

通讯地址:合肥市紫云路996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邮政编码:230091。

    责任编辑: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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