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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矿局原局长李从文一审获刑十三年

2019-07-19 10:09:33   来源:安徽网

7月18日,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李从文贪污、受贿案,被告人李从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从文利用担任省地矿局副局长、省地矿局局属企业安徽迪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省地矿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1186.0996万元;公款报销私车费用人民币5.6312万元,共计人民币1191.7308万元。另查明,200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从文利用担任省地矿经营管理处处长、副局长、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1492万元。

2008年下半年,迪安公司与安徽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协议,成立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来安县“南城美都”项目,该项目部分工程由安徽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李从文的外甥赵某(另案处理)在地矿建工担任项目经理。2009年,时任新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某某和迪安公司副总经理、新城公司总经理田某某(均另案处理)向被告人李从文提议,以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从新城公司套取项目工程款,由张某某、赵某各自支取一部分,余款由田某某、李从文支配,李从文接受提议。2009年至2011年,张某某安排张某、汪某、夏某等项目经理以虚开工程发票方式,虚增工程成本人民币1186.0996万元,经张某某、田某某核销发票平账后相继套出。截至2018年7月,张某某、赵某分别从套出资金中支取人民币374.0452万元、163.4109万元,余款人民币648.6345万元由李从文、田某某实际控制。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从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以虚开工程发票、虚增工程成本的方式,套取、侵吞公款人民币1186.0996万元;公款报销私车费用人民币5.6312万元,计人民币1191.730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从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1492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综合考虑李从文犯罪的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李从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法庭判决,不上诉。洪骏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曹庆

    责任编辑:祁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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