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颍上8死4伤事故认定:两名司机同责

2018-07-11 09:55:11   来源:中安在线

今年6月28日凌晨2时许,S102线阜阳市颍上县境内100km+700m处,一辆牌号为皖K61273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一辆牌号为豫ND1362油罐车后,致使油罐车汽油泄露爆燃,并引燃了一辆牌号为皖K5J106水泥罐车及路边民房,造成现场2人、民房内6人共8人死亡,4人受伤。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该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已于7月5日得出结论:驾驶豫ND1362油罐车的费某某与驾驶皖K61273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杜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两大车相撞波及第三车明火引燃路边民房

据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2018年6月28日2时8分,费某某疲劳驾驶,反光标识不符合规定的豫ND1362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U497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运载危险化学品,沿S102线颍上线管仲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S102线100KM+700M颍上县十八铺镇人民桥“Y”形路口时,对交通信号灯产生误判,减速停车等候时,被同方向杜某某驾驶,运载煤矸石严重超载,超速行驶的皖K612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拼装半挂车岁尾相撞致两车损坏。

撞击导致重型半挂车所载异辛烷泄露后起火,随即发生爆燃,致使两辆相撞的大车和在同方向左侧车道等候信号灯左转,林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普通半挂车起火燃烧,造成杜某某,林某某死亡,三辆车损坏。明火同时引燃北侧民房,造成民房内五名居民死亡,另一民房内三人受伤,多处民房和屋内物品受损。

两大车驾驶员被认定负有同等责任

根据认定书,费某某驾驶满载易燃易爆的危化品车辆,夜间上道路行驶,“疲劳驾驶,车辆罐体尾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要求,且行经事发路段时,对交通信号绿灯误判突然停车,”,由于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导致后车相撞,其行为违法相关规定,“其过错是导致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而杜某某违法规定驾驶拼装车上路行驶,且严重超过车辆核质量,超速行驶,观察不明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与前方停止的车辆相撞,其行为违反相关规定,其过错是导致事故的又一原因。该起事故发生后,因运载的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烧,次生火灾,导致人员伤亡。认定书结论为:费某某与杜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记者 苏艺) 

    责任编辑: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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