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龙子湖区城管执法局对位于我市凤阳东路北侧的一在建工地调查取证时发现,该工地未经规划审批,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城管执法部门确认核实:该在建工地的开发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楼房,建筑面积8092平方米,工程造价7134240元。
执法部门确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市规委会和规划公示意见,确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但该违法建设存在经责令改正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
对此,龙子湖区城管执法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该开发公司处以责令补办规划手续并处罚款570739.20元的行政处罚。近日,被处罚企业补办了规划手续,并到银行缴纳了罚款。(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乔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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