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宋家传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宋家传利用其担任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区长、中共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区委书记、蚌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张某某、刘某、周某某等人在土地开发、项目建设、案件办理、人大代表资格选任以及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上述请托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14.6万元、购物卡0.6万元,价值人民币29.1万元的大众途观汽车一辆,共计折合人民币244.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家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4.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家传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宋家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宋家传未当庭表示是否上诉。
洪骏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曹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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