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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订购了家具 却送来样品

2018-03-06 16:09:21   来源:淮南网

潘集区消保委:退钱

回眸这几年,家具市场又经历了一番冰与火的洗礼,行业整合、划分、重新洗牌等一系列事件不停上演。一方面,我们看到在市场形势变化浪潮中,有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家具卖场、业界精英纷纷用行动去探索问题、提升服务、规范市场、引领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当前家具市场依旧鱼龙混杂,消费者与商户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近日,记者在淮南市消保委采访,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了这么一个案件:2017年9月23日,家住田家庵淮河新城的李女士在潘集区袁庄某家具店看上一套标价为12760元的家具,消费者感觉不错,于是就订购了一套。可等到第二天商家送货上门时,李女士发现送的是之前看到的样品,商家解释说,店里没货。这让李女士无法接受,要求经营者全额退款,经营者以店里没有现钱为由,不给退款,李女士一怒之下,于9月30日投诉至潘集区消保委。

潘集区消保委接到李女士的投诉后,立即联系店家,了解情况,李女士反映情况属实。工作人员责成经营者立刻退款,但经营者以他们是连锁店,退款要有一些程序为由,希望再拖延几天。对于经营者的这种做法,潘集区消保委的工作人员予以严厉批评: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消费者李女士订购的不是家具样品,而送上门的家具却是样品,这严重地违背了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消费者提出退款后,经营者却借故一再拖延。经过消保委工作人员反复批评教育,经营者终于认识到错误,于10月3日将所收的12760元全部退还给李女士。

淮南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告诉淮河早报、淮南网记者,本案是一起严重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消费者李女士交与商家12760元,是订购家具款而不是店内所看到的家具样品款,而商家为了卖商品,却给李女士送去样品,《消法》第十条明确指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保条例》第八条也指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所以,李女士要求退款是理所当然。

淮南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店家在退款方面也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过消保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商家认识到错误,最终将12760元退还给消费者李女士。

淮南市消保委发出消费警示:消费者购买大件商品后,在经营者送货上门时,要注意查看商品信息,留存相关证据,及时与经营者反映。经营者借故拖延处理时,要及时投诉。

(记者李钧)

    责任编辑: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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