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何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依法认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判决书已于2月5日生效。
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2日11时15分,被告人何某某(男)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庆市外环北路与皖江大道交叉口以北300米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骑行横过人行横道的汪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受伤、电动车乘坐人黄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系超速行驶。经安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认定,被告人何某某驾驶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且在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汪某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被害人黄某某不负该起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获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案发后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庭审中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同时采纳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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