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死亡,潜逃十年终抓获。2月5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两被告人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发在2007年,被告人陈海星、查斌因经济拮据产生结伙抢劫念头。2007年5月7日晚上23时许,两人带作案工具行至怀宁县石牌镇皖河大道与石蜡路交叉处,乘坐被害人方某“五菱之光”面包车并诱骗被害人方某驾车送二人前往怀宁县腊树镇。途中,二被告人让方某停车。被告人查斌手持电击器电击被害人方某头部、背部等部位,被告人陈海星持刀威逼被害人方某交出钱财,被害人方某奋力反抗、拼命呼救,被告人陈海星当即向被害人连捅数刀,被害人方某挣脱下车后,在逃跑途中倒地死亡。被告人查斌驾驶被害人的面包车带陈海星一起逃离至怀宁石牌杨段村境内,二人将该车推入路边麻塘湖水库下游一灌溉渠中。经公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方某系被他人以锐器刺击胸腹部致心脏、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被害人方某被毁损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价格为43999元。2017年8月4日和8月5日,被告人陈海星、查斌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海星、查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3999元,并致使一人死亡,两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两人的行为均积极主动,相互配合,两人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大,犯罪后果严重。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查斌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因被告人陈海星使用刀具连捅被害人数刀,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依据罪行严重程度对被告人陈海星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同时,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责任编辑: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