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扬州市出台《关于建立扬州市市区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于过去的电梯、消防设施维修资金,本次建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主要适用于电梯更新和单幢大楼内的消防设施设备改造,不得用于日常维护维修,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
专项维修资金执行范围为扬州市区范围(含江都区),2013年5月1日后市区受让土地并配置电梯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向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一次性交存电梯、消防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为:建筑层数7层及以下、8-12层、13层及以上的,分别按照开发建筑总面积(含车库、阁楼和地下室等)18元、20元、22元/平方米标准交存。以上交存标准将随建筑安装总费用的调整适时做出调整。
(据扬州网)
责任编辑:祁梦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