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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安徽省禁毒条例》下月起施行

2017-06-27 11:06:25   来源:中安在线

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禁毒条例》,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禁毒工作责任,加大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1.加强政府对禁毒工作领导

原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

【解读】

“禁毒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工作,地方政府应当从毒源控制、强化责任、严格执法等方面加强领导。 ”5月27日,在向省人大常委会作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潘法律表示。

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规定,禁毒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工作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禁毒工作的主体责任,新《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建立禁毒工作责任机制,确定负责禁毒工作的人员,依法做好禁毒宣传教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工作。

根据新《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禁种毒品原植物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毒品预防、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吸毒人员帮助教育、禁种毒品原植物等工作。对被国家、省禁毒委员会列为毒品问题重点整治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与该地区的人民政府签订禁毒工作责任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2.明确禁毒委成员单位责任

原文: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禁毒工作职责。

【解读】

“对主要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有利于各成员单位强化责任、各司其职、分工配合。 ”省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潘法律在作有关说明时表示。

按照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的禁毒工作,明确成员单位禁毒工作职责,建立成员单位禁毒工作协调合作、信息共享机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禁毒工作职责,向禁毒委员会报告年度禁毒工作情况。

具体来说,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案件侦查,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指导协调推动禁毒法治宣传等工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教育、民政、财政、文化、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农业、新闻出版广电、邮政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禁毒工作。

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我省共抓获毒品犯罪嫌疑人12468人、缴获毒品2.92吨,通过联动作战、整体作战、合成作战,重创了毒品犯罪。 “我们将进一步健全禁毒工作责任体系,强化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推动禁毒委成员单位认真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形成禁毒工作的强大合力。 ”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3.快递实名制斩断毒品传输链

原文: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递、托运实名登记制度。

【解读】

针对物流寄递渠道贩毒突出、网络涉毒问题凸显的现状,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规定,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有关安全检查设备,对寄递或者托运的物品进行检查、验视;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停止寄递、运输。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递、托运实名登记制度。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新《条例》明确,若邮政、快递、物流企业违反规定,对寄递、托运的物品未实行检查、验视、实名登记,发生涉毒案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物流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发现寄递、托运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托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建立娱乐休闲场所巡查制度

原文: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现场巡查。

【解读】

为加强社会共同参与禁毒工作,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的禁毒举报电话,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若未按规定张贴禁毒警示标志和警语、公布公安机关禁毒举报电话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毒品预防教育培训或者未落实毒品违法犯罪防范措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条例》,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本场所的人员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前款所列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加强现场巡查,防止场所内发生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若娱乐场所、旅馆、酒吧、会所、洗浴店、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规定为进入本场所人员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若违反规定未建立内部巡查制度或者不履行巡查职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发现本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按规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5.严防利用互联网进行涉毒活动

原文: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解读】

针对互联网传播毒品违法犯罪技能现象的不断增多,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明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以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活动或者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保存与违法活动、有害信息传播有关的信息记录。

若违反规定,发现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或者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立即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新《条例》还明确,禁止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广告;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销售信息;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有关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违法有害信息。

6.戒毒未满3年不得申领驾驶证

原文: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解读】

“毒驾”和“醉驾”一样危险,成为重大社会安全隐患。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明确,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未满3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前款所列交通工具;申领前款所列交通工具驾驶证照的,依法不予受理。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第一款所列交通工具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其已经取得的相关驾驶证照应当依法注销。

根据新《条例》,校车驾驶人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的,应当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大中小型客货车、出租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未戒除的,应当依法注销驾驶证。

7.配备专职人员参与社区戒毒康复

新《条例》明确,交通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若交通运输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未将吸毒筛查纳入本单位驾驶人员体检项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未责令其停止驾驶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原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需要配备戒毒工作专职人员。

【解读】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但基层政府、街道办事处戒毒工作力量的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不匹配,成为普遍困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难题。

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需要配备戒毒工作专职人员。戒毒工作专职人员可以通过公开招聘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戒毒工作需要,成立由社区戒毒工作专职人员、公安派出所人民警察、社区医务人员、禁毒志愿者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家庭成员组成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根据新《条例》,社区康复决定由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社区康复措施,建立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提高社区康复效果。

8.24小时内安置生活不能自理人员

原文: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解读】

“在实践中,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情形,时而有出现;建立强制隔离戒毒机关与基层组织之间信息通报和工作衔接机制,十分必要。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潘法律说。

修改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规定,经查明被依法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系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唯一抚养人、扶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同时,应当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情况书面通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立即对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安置,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将安置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和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做好安置的衔接工作。

9.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原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普及毒品危害和预防知识。

【解读】

加强禁毒宣传教育是贯彻禁毒工作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环节。修订后的《安徽省禁毒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禁毒宣教职责作出明确要求。根据新《条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止吸食、注射、贩卖毒品和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内容,对村民、居民和本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为充分体现对青少年的关爱,新《条例》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开展师资培训,对学校开展禁毒知识教育、教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学校应当落实禁毒教育、教学计划和课时,利用校园广播、视频系统、网站、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禁毒专题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协助学校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知识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在禁毒宣传方面,新《条例》明确,文化、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安排版面或者专门时段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从事互联网、即时通讯、移动通讯、公共显示屏等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利用互联网、通讯载体、公共显示屏等刊登、播放禁毒公益广告;公共图书馆、阅览室应当配备禁毒知识读物。

    责任编辑:祁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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