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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查处办法印发

2017-04-20 09:59:05   来源:江淮晨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两项党内法规的出台实施,对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就两项党内法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此次修订《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一是报告主体突出了“关键少数”。概括起来就是“一突出、两调整”:“一突出”,就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同党政机关一致。“两调整”,就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是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修订后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共14项内容,但有的项目作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完善,个别项目作了合并调整。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问:请介绍《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

答: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问题:一是明确认定漏报或者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三是明确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办法》重申或者明确,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问:对违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应当受到何种追究?

答:一是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二是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三是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据新华社

    责任编辑:祁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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