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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父母离婚后原定子女扶养费可再追加

2017-03-06 11:06:50   来源:合肥在线

案例:2013年7月,周某与李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周萌(化名)随母亲李某生活,李某承担周萌的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周某不支付抚养费。2016年9月,周萌升入初中,生活费和教育费相应增加,加之物价上涨和没有固定经济来源,李某母女俩的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李某要求周某每月给付女儿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计1000元。周某拒绝,称当初李某自愿承担女儿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并且离婚后,周某也一直不与女儿来往,没有义务给付。双方协商未果。2016年12月,李某请求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最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周某每月给付周萌生活费和教育费1000元,直至其成年。

专家点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虽然周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李某自愿承担女儿周萌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随着物价上涨和周萌生活费和教育费增加,加之李某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具体情况发生了变化。原协议的约定,不妨碍李某提出合理的要求。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周萌因升初中,实际的教育费和生活费相应增加,李某的收入已不足以维持生活;而周某有固定工作,家里田地又被征收,经济状况较好,有给付能力。所以李某的要求得到支持。

专家提醒:父母离婚时签订的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能力出现客观下降甚至无力支付时,子女为维持正常学习生活,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原定数额抚养费。

·王岗 鹿建民 本报记者 方偲·

    责任编辑:祁梦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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