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合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获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其中对不同时段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或城市无单位居民)的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标准予以分类细化。
据介绍,《规定》是在《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的规定》基础上修订形成的。原《规定》自2012年颁布实施,有效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此次修订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将部分条款进行细化,以便于更好地执行。
针对过去奖励没有覆盖到的独生子女家庭,《规定》明确,对于2002年9月1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对于2007年11月17日~2011年3月14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未享受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补发2000元。
同时,就失独家庭补助等方面相关内容,仍将延续此前的规定,具体为:对2011年3月15日后退休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或者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另据了解,《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领取一次性补助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不再补发。
(合肥日报 记者 王蔚蔚)
责任编辑:祁梦宝